关于学生毕业实习报告汇编五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生毕业实习报告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生毕业实习报告 篇1一、实习目的
本科生毕业实习,对于每一个即将面临毕业的学生来说,都就是务必经历的一项重要的实践课程。它的指导好处不仅仅在于让我们提前认知社会生存环境、培养求职竞聘潜力,同时也让我们提前去感受工作的压力、团队的精神以及学有所用的价值肯定,这些都将为每一个毕业生日后走向理想的工作岗位而奠定必要的基础。细化看来,毕业实习的目的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1、规划个人发展前景
毕业实习,往往就是毕业生择业、就业的一个踏板。本科四年对理论课程的学习,无非就是为了在毕业后能够找到一份贴合专业性质或个人兴趣的工作,因此,毕业实习就能够看做就是就业前的过渡。对于毕业实习工作的选取,就需要优先进行比较衡量的,因为这往往和个人未来的发展方向息息相关。实习单位的性质、经营方式及管理方法等等,都就是毕业生在规划个人发展前景前的基本参考,如果某毕业生的求职意向在金融投资方面,那么实习时必然会优先选取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由此一来,毕业生在将来进入该类企业后,能够更迅速的熟悉公司业务、履行基本工作职能。总的来说,毕业实习在学生安排未来的就业方向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 ……此处隐藏11485个字……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